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2-05-18 来源:知识产权报
摘要: 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新增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案例解析
编者按
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新增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该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427件,除回退中止4件以外,已完成341件,有80件为否定结论。其中,否定结论的评价报告中主要包括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况;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有6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25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有48件,同时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有1件。
本报将分期对上述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本文将针对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详细介绍。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处理,形式审查合格之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负责完成检索并撰写报告。
请求的客体
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客体只能是此次修改的专利法实施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即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含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
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1月6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5月7日,虽然申请日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但其优先权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所以该专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客体,针对该专利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相关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包括被控侵权人。
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作出的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两个月内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两个月的起算日为已缴纳请求费且请求书形式审查合格之日。
对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解析
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针对的是已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的数据也是已公告、公开的数据,所以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涉及的情况主要包括:同一人同一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且已授权公告;不同的人同一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且已授权公告。其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不能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责任编辑: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