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重视合同的签订。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证据,但有些贴牌生产企业,多数只凭口头约定,连一个最简单的合同都不签订,更不用提内容详尽,责权利明确的合同。因此,在合同中应约定下列条款成为必要:合同双方各自的名称、住所、承揽的数量和质量、原材料的来源及数量、质量要求、报酬、承揽方式、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验收方法及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除了以上条款外,还应对商标权做出详尽的规定,约定如果定作方提供的商标涉及到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二)、审查定作方的商标权利证明。
由于贴牌生产比其他经营行为更容易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贴牌生产企业应当时刻注意保护自己,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定作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复印件时,应由定作方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或商标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定作方是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人。
(三)、加强贴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
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对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均做了详尽的规定。做为贴牌生产企业,在产生贴牌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地。贴牌产品及内外包装上标注应当一致。
2、产品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1)、正确使用中文标注。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因此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严格使用中文标注。
(2)、贴牌生产的标注特别规定。根据《产品标识标注》第九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而对于出口的贴牌产品则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相关文字进行标注,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后来国家质检总局对于贴牌生产的标注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比如对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需按下列两项规定进行标注,一是如果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有生产许可证,在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时,贴牌生产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1、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2、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二是如果委托方没有生产许可证,在委托有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贴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这些规定,在食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等企业贴牌生产中均进一步做了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