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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深圳中院两判决为百度竞价排名“正名”
发布人:qxdragonyl  时间:2012/3/22 17:31:15   浏览:26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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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两判决为百度竞价排名“正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梦魇整理   2012-03-22作为知名搜索引擎,百度所提供的搜索服务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其推出的竞价排名服务近几年却惹来不少官司。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及百度竞价排名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不应为两起案件中竞价排名服务接受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也为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着实“正名”了一把。
2010年8月2日,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将深圳市九鼎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九鼎公司)、深圳市安百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百年公司)告上法庭,指控这两家公司在百度网站实施的竞价排名推广行为中,侵犯了其“捷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这两起案件中,捷顺公司都将百度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011年9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九鼎公司与安百年公司的侵权事实,同时认为百度公司对两案被告选定的关键词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未尽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参与、帮助了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随后,百度公司分别就两案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度公司认为,百度竞价排名提供的关键词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也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012年1月16日和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两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决,认定一审判决对九鼎公司与安百年公司的侵权事实确认无误,但百度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应为两案中竞价排名服务接受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于国富认为,世界各国法律和法院判决都没有赋予搜索引擎服务商事先审查关键词的义务。当前的互联网技术也达不到足以审查关键词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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