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申请人宝应县八宝酒行于2007年1月8日在“烧酒,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米酒,黄酒,清酒,汽酒,开胃酒,白兰地”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八宝坊”(申请号为5833086,以下简称驳回商标)。商标局以驳回商标与江苏五琼浆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酒”上已注册的第535170号“八宝亭”商标近似,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金话分析:
1、申请人宝应县八宝酒行在先已经注册“八宝”(注册号:141430;1967524),在后又申请了“八宝坊”。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及商标审查实践,“坊”“堂”“阁”“楼”等表示场所的词语,显著性较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八宝”与“八宝坊”属于近似商标。既然申请人在先已享有“八宝”商标的注册权利,那么相同申请人在后申请的近似的“八宝坊”商标也应被予以核准注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商标局的商标审查工作人员在商标审查标准的把握上也应当按章办事且具有政策上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
2、八宝亭,坐落在江苏省宝应县城中心的纵棹园里。有关八宝亭简介,有这样的文字描述——“高瓦的园门,走过垂柳依依的石路,踏上溪流涓涓的小桥,那飞檐翘角、凌然欲飞的八宝亭就跃人了你的眼帘。远远地,赵朴初先生书写的馏金大字‘八宝亭’”——“八宝亭历经沧桑,是历史风云变幻的见证。文人雅士、骚人墨客每至于此,总要凭吊一番,留下不少诗词歌赋。”——“如同虎丘之于苏州,五亭桥之于扬州一样,八宝亭是宝应的象征。来到宝应,不去八宝亭看一看,那可真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呢。”……
由此可见,“八宝亭”,一个宝应县的象征性名胜古迹,有真实而具体的含义。引证商标“八宝亭”与驳回商标“八宝坊”可以显著区分开。驳回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收到驳回通知书后,代理人建议申请人做驳回复审,但是驳回复审需要另外交费,申请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放弃了复审的权利。如果能像诉讼那样,商标复审成功后由商标局承担责任,纠正错误后将规费退还申请人,对于本案这种情况,也许申请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复审。(皓月)
来源:摘自白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