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途”与“途安,是近似商标吗?
2009年12月11日 来源: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12-11
记者:杨强
一个是使用在汽车配件上的“安途ANTU及图”商标,一个是使用在整车上的“途安TOURAN”商标。日前。在经过行政裁决、一审判决等程序后。围绕这两件商标的争论最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终审认定二者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该案最早始于2004年6月8日。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汽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途安TOURAN”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上的摩托车、自行车、汽车车身等。商标局于2006年4月11日以该商标与已注册的第276188号“安途ANTU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核准了“途安 TOURAN”商标在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的注册,驳回了该商标在包括汽车车身在内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据大众汽车公司该商标代理人介绍,途安Touran车型系大众汽车公司于2003年研发的新车,是该公司众多车型中的一款。大众汽车公司申请注册“途安TOUR.AN”商标,主要是为了将该商标使用在该型号汽车车身上。因此,对于商标局的决定,大众汽车公司不能接受,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08年9月,商评委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期间,第276188号“安途 ANTU及图”商标权人曾出具过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大众汽车公司“途安TOUR.AN”商标的注册不会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犯,同意大众汽车公司注册该商标。
在商评委决定下达后不久。关于两商标是否系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争论进入司法程序。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大众汽车公司称,虽然两商标均
有“途”、“安”字样,但是“安途AN— Tu及图”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组合后在整体外观上与其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而商评委在作出决定时,亦未结合混淆的可能判断两商标是否近似。大众汽车公司还表示,使用在汽车车身上的“途安TOURAN”商标与使用在汽车配件上的“安途ANTU及图”商标,不会在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中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为“途安 TOURAN”商标使用在整车上,其消费对象为车辆的最终使用者,而“安途ANTU及图”商标在汽车配件上被使用时,其消费对象通常是车辆生产厂商及维修者。对于绝大多数购买“途安TOUKAN”型号汽车的消费者而言,其通常不会认为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而双方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亦有差别。因此,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
此外,就上述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一审法院认为,两商标的中文字形、读音及英文部分均有差别,其使用不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两者不构成近似。
对于该判决,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主审法官芮松艳。她告诉记者,就是否为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判断,商标主管机关是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及其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在该案中,之所以会出现认定分歧,也是因为所依照标准的不同。就“安途ANTU及图”商标与“途安 TOUR.AN”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为类似商品,按照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标准,两者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途安TOUR_AN”商标使用在整车上时,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安途ANTU及图”商标相混淆,因此不构成类似商品。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