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可可饮料,茶饮料,糖果,果胶(软糖),饼干,面包,年糕,馅饼,方便面,虾味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祝记”(申请号为“4094152”)于2008年4月9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祝”是一个姓氏名称,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予以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的作用正如人的姓名一样,可以把一种商品/服务同其他商品/服务区别开来,因此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区分,否则,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会被驳回。编者建议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首先要确保申请的商标拥有显著特征。(妙想)
来源:摘自白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