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用条款驳回 傻妞
案例简介:
申请人在第30类“糖果,巧克力,甜食,软糖(糖果),奶片(糖果),酥糖,薄荷糖,果冻(糖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傻妞”(申请号为“3530284”)于2008年4月7日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驳回。
金话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傻妞”同社会上流行的词语“傻帽”、“白痴”等词意思相近,是头脑迟钝,头大无脑,缺心眼的代名词,是对人格的一种侮辱。因此,申请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冥思苦想、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显著性商标因违法被驳回,编者建议申请人设计商标时,首先考虑商标的合法性,然后再考虑显著性。(妙想)
来源:摘自白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