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标,大"利""害" 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深远
最近,有关商标权的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成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先是名不见经传的深圳唯冠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被比喻成“一只蚂蚁想要绊倒一头大象”;近日,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又指控中国的乔丹体育公司侵犯自己的姓名权;同时,在NBA“光芒初现”的华裔球星林书豪的名字早在2010年就被江苏无锡某体育用品企业抢注。
这些关于商标侵权的纠纷究竟谁对谁错,目前尚无定论。从法律角度说,抢注商标并无不当。但是,如何判定,考验着我国的商标法和司法实践。此外,商标侵权案的频发,也反映出小商标有大“利”“害”。
名人商标缘何注册成功
2月23日,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飞”来了一起诉讼,状告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公司涉嫌侵犯其姓名权。
像“飞人”乔丹这样的名人,为什么会被远在泉州晋江的乔丹体育注册了呢?当前,乔丹体育在国内A股首发的申请已获准,正处于紧锣密鼓的挂牌上市之际。此时遭遇名誉权官司,背后有哪些商业玄机?
对此,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解释说,乔丹体育自2000年以来,陆续注册了各种和乔丹有关的中英文、图形等商标。这种做法符合目前我国商标法。
据悉,按照商标法规定,在商标申请后会有一个公示期,如果在公示期内没有机构或个人提出异议,那么差不多10个月到1年左右就能完成从申请到注册的全过程。
网友闵海霞表示,乔丹体育2000年诞生,至今已存在10多年,而迈克尔·乔丹此时才突然拍案而起,越洋追诉,“滞空时间”稍微有点长。
“飞人”乔丹此次来华诉讼,能否在中国市场成功“强行突破”呢?
2月26日晚,乔丹体育正式做出回应,表示公司没有蓄意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乔丹体育的企业名称享有商号权,对“乔丹”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主要商标及防御商标也全部取得了《商标注册证》,受法律保护。
乔丹体育品牌负责人黄涛表示,“Jordan”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目前公司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抢注商标是把双刃剑
商标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尽管迈克尔·乔丹说:“这个诉讼不关乎金钱,是关乎原则的问题,这将关乎我个人的名誉。”但商标权背后所代表的经济价值不言而喻。
在“乔丹”品牌于中国市场一路走高时,与迈克尔·乔丹签约的美国耐克公司就数次对乔丹体育的商标提出了质疑,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均认为:“耐克公司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Michael Jordan’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同时,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仅在篮球运动领域里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运动员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Michael Jorda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
记者发现,目前类似“乔丹”的案件在中国还有很多,比如“科比”篮球和“马拉多纳”足球等。
最近,美国男子职业篮球联赛的华裔球星林书豪,以其优秀的战绩迅速蹿红,成为海内外追捧的焦点人物。而江苏无锡的一家体育用品企业两年前只花费4460元,就注册了“林书豪”的中文名字,还有他的英文名字。另外,一家域名为“lingshuhao.com”的网站正在寻求转让,该网站表示,林书豪已成为世界上价值增长最快速的品牌名号,价值约1400万美元。
“抢注商标是把双刃剑。傍名牌、傍名人虽在企业发展初期会带来‘利’,可以扩大知名度和产品销量。但长期看,也有可能带来更大的‘害’,为企业自己埋下一颗定时炸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企业不能只看重一时利益,除了有吸引人的商标外,更要有过硬的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深远
无论是“iPad”商标侵权案,还是“乔丹”名誉侵权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小商标引发的“利”与“害”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思考都是深刻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应把知识产权当作头等大事,注重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投资、研发、创新、刺激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多措并举来保护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企业也应意识到,中国市场已经不再是“关起门来的市场”,国际市场也不再是中国企业的禁地,国际品牌想占领中国市场,中国品牌想走向世界,两者在各自发展的道路上所产生的冲突与竞争,已经悄然上演。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表示,“iPad”商标侵权案给中国企业走向国外敲响了一记警钟:要国际化,千万不要轻视自己的商标,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可能会避免苹果公司目前的尴尬。
由此可见,尽管企业抢注各种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名字做为企业品牌,也许会方便开启市场,但由此引发的纠纷极易引发品牌形象受损,伤害消费者对企业文化的认同,进而牵制企业转型发展。
专家表示,尽管抢注都带有不正当牟利的动机,但难以简单定性为违法。我国商标法是通过相对被动的撤销机制来解决的,即如果已注册成功的商标侵犯自己的权利,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可见,如果侵权行为不被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无法及时撤销,抢注的商标在形式上还是合法的。(光明日报 郭丽君)
1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