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年6月28日《关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的请示》(川工商办[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以上国家商标局的批复可以看出,第35类提供的只是一种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并不是批发、零售的项目,商场、超市、店面招牌实际上是不存在这个针对性类别的。
但现实中很多企业或代理机构认为第35类的3503小类的“替他人推销”这个项目主要是针对商场、超市、实体店面招牌、网络店面招牌的保护。因此你的商标即使注册了产品类别的商标,但如果未注册第35类的服务商标,使用过程中若将商标作为店面招牌使用时有可能会给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告你侵权,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在先注册保护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