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异议北汽图形商标
本报讯 作为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的合资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汽集团)与戴姆勒股份公司(下称戴姆勒公司)本是友好的合作伙伴,日前双方却因为商标的近似问题打起了官司。
据了解,该起诉讼源于北汽集团旗下的整车制造企业之一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汽车制造厂)于2005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的第4736201号图形商标(见图1),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许可、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等共计10类服务上。
2008年11月,上述图形商标申请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3个月公告期即将期满时,戴姆勒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称该商标图形与其在先注册的两件图形商标(见图2)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悉。戴姆勒公司引证的两件商标被核定在与制造汽车有关的研究等服务上。
2011年4月,商标局裁定两商标构成元素和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北京汽车制造厂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机械研究等5类服务与戴姆勒公司引证商标所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据此,商标局裁定在该5类服务上北京汽车制造厂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在知识产权许可、车辆性能检测等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核准。
戴姆勒公司不服该裁定结果,于2011年6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并请求商评委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
最终,商评委未认定戴姆勒公司引证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过裁定不予核准北京汽车制造厂申请商标在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两类服务上注册,只核准其在知识产权许可等3项服务上注册。
北京汽车制造厂收到裁定内容后,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戴姆勒公司为该案第三人。据北京汽车制造厂称,双方商标不存在任何近似之处,商评委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截至发稿时,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