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应客观求实
目前,在消费者的众多权益当中,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与著作权和专利权相比较,商标与商品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更多的会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传统上,商标的功能在于向消费者传递信息,方便消费者认知和确认商品的来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竞争越发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并让他们保持持续的关注,对商家而言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商家在选择、设计商标标识的时候不得不花费一定的心思。有的喜欢傍名牌,如“锅得缸”牌白酒;也有的喜欢挨着国家象征,如“国酒”牌白酒;更有“一鸣惊人”的,如“名扬天下”牌白酒。
为了规范商标使用秩序,商标法规定有些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其中就包括“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什么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就是指有些标志,它对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夸大表示,并且容易让消费者上当受骗。商标法为什么要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呢?是因为这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公司曾经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将“九朝贡胶”4个字申请商标注册。该公司认为,“九朝贡胶”的含义是,它所使用产品的制作工艺极其复杂,需要9天9夜方可制成,而并非对产品质量的夸大宣传。法院经审理认为,“贡”字在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有特殊含义,消费者更容易将“九朝贡胶”中的“朝”字认读为“朝代”的“朝”,从而得出“9个朝代的贡品”的结论。因此,法院认为“九朝贡胶”具有夸大宣传并含有欺骗性作用,禁止注册为商标使用。
虽然商标权为知识产权,是商家的财产权。但是,在商标制度中,还得顾及到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如果某个标志会让消费者对它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功能等性质产生误认,必定会导致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造成损害,也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因此,商家在选择商标标志的时候,切莫欺世盗名,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陈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