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来”与“金来利”近似,还是不近似——
商评委核准注册“金来利”商标成被告
以一句“金利来,男人的世界”而家喻户晓的知名企业——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因不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第三人为温州市大信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锁具公司)。金利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商评字(2009)第12984号《关于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判令商评委作出对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金利来公司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于2004年12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裁定不予核准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表示,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与金利来公司的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金来利”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较大,分属不同行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从而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金利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金来利”商标申请注册前,金利来公司的“金利来”企业字号已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商评委于2009年5月作出核准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注册的裁定。
在商评委决定下达后不久,金利来公司表示不服,由此,关于“金来利”商标与“金利来”商标是否系近似商标的争论进入司法程序。
金利来公司认为,首先,“金利来”是其注册商标,虽然金利来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的商标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从金利来公司2000年之前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和称号以及其对商标的广泛宣传来看,实际上在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2000年之前),“金利来”系列商标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所应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次,金利来公司在多个类别注册了“金利来”商标,最早一件提出注册申请是在1984年,“金利来”是金利来公司独创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金来利”商标只将后面两个字颠倒顺序,该变化没有产生明显区别于金利来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差异,所以,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与金利来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最后,“金利来”是金利来公司的企业字号,“金来利”商标与之近似,侵犯了金利来公司的企业字号权。
据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联络到第三人大信锁具公司,将开庭信息公告后,大信锁具公司也未出席庭审。
记者联系第1629536号“金来利”商标注册时的代理公司——北京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表示大信锁具公司并未委托其处理相关诉讼事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实习记者 马行超 通 讯 员 可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