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能被撤销
作者: 陈志兴
在当今世界,商标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即注册取得原则和使用取得原则。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了注册取得原则。经商标局审查,并获准注册的话,商标局会给权利人颁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权利人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注册商标可以续展,理论上来讲,只要商标权利人愿意,他完全可以永久性地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商标制度的设计者们对待该项权利时给予了特别的慎重,另行创设了商标争议制度,即对于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在法定的期限内,相关权利主体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引入法定理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就对商标争议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
为什么需要设立商标争议制度?除了慎重对待商标专用权之外,还与商标审查制度本身有关。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其对申请商标与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以及是否属于不正当抢注等问题是无法依职权进行主动判定的,而商标争议制度的设立正好可以弥补该审查制度的不足。对于在先的权利人而言,可以利用商标争议制度申请对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曾经有自然人张某,其经受让取得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然而,没过多久,该注册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提起撤销注册申请,且真的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法院也维持了这一裁定。案件审结之后,张某非常地不解,且一度情绪激动,扬言要找相关部门上访。张某的主张是,一来这个商标是商标局颁发了商标注册证的,二来这个商标是经由他人转让的,且商标局也核准了转让行为,不能说撤销就给撤销了。当然,经法官耐心地向其讲解商标争议制度的基本原理,张某最终还是复判息诉。
法律的真义在于公平正义,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最好的办法莫过于恰当的制度设计。需要明白的是,既然是生活在制度当中,我们就需要全面的理解、遵守制度,而不能是以追求私利为目的无视相关的制度设计。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